借名買房的變通方式實際上存在很大風險。房地產作為不動產,以物權登記為準。在借名買房的情況下,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對外公示的房產所有權人是實際出資人的父母或子女,即“名義產權人”,而實際出資人則是“實際產權人”。
如果名義產權人未經過實際產權人的同意將該房地產擅自出售,且買家是以正常價格購買的,則實際產權人則無法要求取消交易。而在實踐中,借名買房屢見不鮮,這不家住北京的薛先生也是借名買房,房款還完了,可是房子卻不想給你了,我們來看下面發生的這件事。
2002年薛先生因為自己沒有資質,所以就借用了朋友向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薛先生繳納了首付款,然后每個月把款打給向先生來還貸,貸款還清之后,向先生拿到了房本,薛先生要求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可向先生卻要求薛先生趕緊搬家,把房子還給他,一審法院駁回了雙方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令,向先生要把房子過戶給薛先生。
王興華律師對此表示:
如何認定借名買房是否成立,法院會考慮房屋的出資人是誰,房屋是由誰居住使用,購買的票據和產權證書等材料在誰的手里邊,以及對于借名買房這件事情有沒有合理的解釋,通過綜合判斷去認定。
那么本案就明顯屬于借名買房。需要明確的是,借名買房是違規行為,但是不是所有的違規行為都會被認定為合同無效,只有違反了行政法規、強制性法規,才會被認定合同無效,對于違規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處理到2008年才出臺了一個法律,那就是政府可以收回,但是呢,涉案房屋正好是2008年之前購買的,那法院是從保障群眾財產權益,和居住權利的角度保護住了薛先生的房屋。
借名買房的風險主要有四種:
第一、借名買房是介于親友之間的感情和信任而不是居于法律關系,那感情和信任都是不可控因素,一旦房價上漲,被借名人可能反悔,拒絕過戶;
第二、就是家庭變化,比如被借名人離婚、去世名下的房產可能會被親屬分割或者繼承;
第三、就是被借名人如果欠債,名下的房產會被法院查封扣押甚至拍賣騰退;
第四、就是借名買房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可能會導致買房人錢房兩空,建議大家一定要慎重。
京云律師-風險防范
1、如果確實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購買住房的話,那么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協議,以書面方式確定該房地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同時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戶支付房價款,并保留好付款單據。日后如發生糾紛,實際購房者可以憑書面證據以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2、實際產權人還可與名義產權人至房地產交易中心就該房地產做一個個人抵押,由名義產權人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實際產權人。這樣名義產權人就無法跳過實際產權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損害實際產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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