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安家之所,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過,隨著經濟發展,很多農民朋友選擇外出打工,或在城鎮買房,導致建在村里宅基地上的房子長久無人居住。有些房子年久失修,甚至已經坍塌。那么這種房子遇到征收時,還能否獲得補償呢?
河南的陳先生在某村擁有一處合法宅基地,自建平房三間。隨著生活水平提高,陳先生于2010年在鎮子上購買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村里的平房則一直處于閑置狀態。2017年,政府開展某征收項目,陳先生的宅基地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
陳先生認為自己的戶口一直落在村子里沒有變動過,理應有權獲得拆遷補償。然而,征收方卻以“房屋長期無人居住,已經出現坍塌情況”為由,拒絕補償。工作人員還表示他們只征地,不要房子,沒有補償是正常情況。
陳先生為了維護合法權利,將街道辦、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告上法庭。本案經過中院、高院審理,兩級法院均支持了陳先生的訴求,判決征收方不予補償的行為違法,認定陳先生具有獲得征收補償的權利。
管委會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院提起再審。最終,最高院駁回了管委會的再審請求。
對于本起案件,有些人可以存在疑惑:按理說房子倒塌后就是一片廢墟,根本不值錢,為什么依然有權獲得征收補償呢?
事實上,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在農村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可以獲得以下幾種拆遷補償:(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助費;(3)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4)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5)青苗補償費;(6)社會保障費等。
注意,這里將“土地補償費”和“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分別列出來,表明在農村拆遷中,實行房屋與土地分開補償的雙向補償方式。即便農民的宅基地上沒有蓋房子,對土地使用權也需要依法進行合理補償,只不過這部分費用是補償到集體,由集體統一管理分配。如果征收方以宅基地房屋長久不居住或者房子已坍塌為理由,剝奪農民獲得補償的權利,就與法律規定相悖,存在違法性。
本案中,陳先生作為該村村民,戶籍一直未變動,即便長期在鎮上居住,亦應當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征收方應當對其予以補償安置。實踐中,像陳先生這種長期閑置的住房倒塌后,仍然可以主張物料補償。不過具體怎么補、補多少,還是要看當地行政機關的相關規定。
另外,我國政策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如果失去宅基地使用權,有可能影響征收補償的獲得。因此,如果房屋倒塌后不想宅基地被村里收回,村民可以在房屋倒塌后,及時辦理用地手續,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后,及時建房。
總之,如果村民朋友遇上征收,無論房屋狀態如何,都應當享受相應的安置政策。如果碰到不合理的征收行為,可以進行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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