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年以上空閑、倒塌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
這類宅基地所占的土地不能確權,已經確權的注銷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也就是說,你的房子倒塌兩年后,沒有重建和維護,集體應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想繼續使用,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如果申請了兩年卻沒建房也有集體回收,則注銷土地登記。
2、農轉非農戶口或移居境外的宅基地
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這種情況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回收,就沒有了土地使用權,但是原來在農村的房屋屬于私有財產,依然受法律的保護,可以一直使用,但沒有重建的權利。
3、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的這類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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