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
1、向當地縣級政府反應,如果說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
2、農民可自愿選擇是否出征土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1、兩年以上空閑、倒塌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
2、農轉非農戶口或移居境外的宅基地。
3、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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