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吳女士的弟弟去世,弟媳變臉,當年家里住房緊張長女吳女士向房管部門申請了一間房房屋,放在吳女士母親的名下后來弟弟結婚房屋的承租人由母親變為了弟弟1994年房屋拆遷,當時的安置人共有四人吳女士的母親、弟弟、弟媳和吳女士的妹妹,拆遷安置房由弟弟一家和父母居住,幾年后父母相繼離世2019年弟弟也因病離世,吳女士認為妹妹作物當初拆遷的安置人之一,應當享有房屋的產權但是弟媳卻認為自己已經除了購房款應當是房子的唯一產權人,弟媳還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但并未向公證處講明房子的淵源,吳女士認為妹妹作為當初拆遷的安置人之一,應當享有房屋的產權但是弟媳卻認為自己已經出了購房款應當是房子的唯一產權人,弟媳還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但并未向公證處講明房子的淵源。
張友伶律師認為本案中的房屋是公房承租人變更后,吳女士的弟弟房改售房取得了房屋的產權,目前該房屋是作為吳女士弟弟的遺產進行分割的,所以雖然這套房屋是來源于吳女士的母親的承租,但吳女士的母親并沒有產權不能作為吳女士母親的遺產,其他兄弟姐妹也不能繼承房子的產權,但是吳女士的妹妹作為當初的拆遷安置人之一,可以享有對房屋的居住權,也可以通過訴訟等、談判法律程序確保自己權利的實現。
那么居住權可以繼承嗎?
繼承權不可以繼承。但是吳女士的妹妹作為拆遷安置房的安置人之一,理應享有居住的權利。
弟媳向公證處隱瞞房屋情況進行公正的情況又要如何評價呢?
弟媳隱瞞房屋的真是來源,隱瞞了妹妹作為拆遷安置人的身份,從公證處獲得了房屋遺產的公證書,張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公證機關需要全面核實房屋的情況,同時該房屋作為遺產繼承并不會影響吳女士妹妹的居住權,按照《民法典》的相關途徑她可以采取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報,或者訴訟的方式來確保自己的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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