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被拆遷方拿走怎么辦?
被拆遷人與拆遷方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有些拆遷方會以需要審計、蓋章為由,將安置補償協議拿走,之后卻遲遲不歸還。此時如果拆遷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被拆遷人因為手上沒有協議文本,往往難以維護自身權益。那么,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該怎么辦呢?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給大家整理的以下內容。
案例
張三(化名)在某市有一套房屋,因該房屋被列入某項目的拆遷范圍,張三與拆遷方就安置補償問題協商一致后,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協議之后,拆遷方以需要蓋章為由將張三持有的安置補償協議原件拿走,張三也未保存任何復印件。之后,盡管張三多番催促詢問,拆遷方卻始終沒有將協議原件歸還的意思。
因拆遷方未履行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張三想盡快拿到當時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以便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張三通過EMS快遞向拆遷方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雙方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拆遷方收到該郵件,并未作出答復。其后,張三向拆遷方的上一級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但上一級政府卻以張三屬于重復申請為由,駁回了張三的復議請求。無奈之下,張三委托律師代為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方在收到張三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未進行答復,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第36條的規定。復議機關在收到張三的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履行了行政復議程序。但是為了發揮行政復議實質性的權利救濟功能,在下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先行處理的情況下,復議機關不宜以駁回復議申請的方式代替下級行政機關作出首次判斷。
法院審理后,撤銷了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拆遷方30日內對張三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在這里提醒廣大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有留存安置補償協議原件的權利,留存協議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就是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給大家整理的“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被拆遷方拿走怎么辦?”一文,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如您還有其他疑問,可咨詢北京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隊。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下一篇:征地拆遷按不按戶口本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