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過程中,為阻止強拆房屋而致人重傷,屬正當防衛嗎?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和沖突時有發生,在這類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要查明案件事實,弄清強拆是否依法合規正當,依法懲治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處罰。
真實案例:
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由其負責該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尚未簽訂協議的耿某華等八戶人家的拆遷工作,約定拆遷勞務費為50萬元。
康某某糾集卓某某等八人趕到項目所在地強拆民宅。在康某某帶領下,攜帶橡膠棒、鎬把、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墻進入耿某華家中。耿某華妻子劉某某聽到響動后出屋來到院中,即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華隨后持一把農用分苗刀出來查看,強拆人員對其進行毆打,欲強制帶其離開房屋,實施拆遷。耿某華遂用分苗刀亂揮、亂捅,將強拆人員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傷。隨后,卓某某、谷某章、趙某某等人將耿某華按倒在地,并將耿某華架出院子。劉某某被人用膠帶綁住手腳、封住嘴后用車拉至村外扔在路邊。
與此同時,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使用挖掘機等進行強拆。當晚,強拆人員將受傷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華等人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谷某明、耿某華因傷情較輕未作鑒定。經勘驗檢查,耿某華部分房屋被毀壞。
案發后,公安機關對強拆人員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張某某、俱某某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三年二個月等相應的刑罰。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因在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聘用拆遷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關人員的醫療費等費用,對耿某華房屋部分毀壞予以相應賠償。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于2019年5月22日提請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提請逮捕時認為,耿某華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卓某某等人的行為屬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耿某華的行為具有防衛意圖,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衛的規定,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耿某華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面對非法暴力強拆,防衛人為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阻止暴力拆遷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為了避免走到劇烈沖突的階段,被拆遷業主更應該參與協商,尋找律師依法維權,避免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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