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農民朋友咨詢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發放的問題。面對接下來的大規模征地拆遷工作,農民能夠盡早了解征地補償款的發放問題是很有必要的。今天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來跟大家聊一聊。為什么征地補償款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也就是說農村土地,除了法律明確為國家所有的外,剩余土地的所有權都應該歸農村集體所有。
京云律師提醒,農村集體在人民公社解體后,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家庭經營了。即是由人民公社演變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隊),我國在1978年改革開放后演變為村民委員會(即是俗稱村委會)和村民小組。
所以,征收方會將土地補償費直接發放給村委會而不是發放給農民個人。基于所有權來看,村集體擁有本村土地所有權,因此對于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應當是屬于農村集體的,結合上述內容來看,村委會也可以視為土地補償款的收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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