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0鄂02行終29號
訴求:請求判決確認汪仁政府2019年5月28日對其位于馬鞍山村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案件詳情】
2019年1月22日前,汪紅兵未經規劃、土地等主管部門批準,在大冶市汪仁鎮馬鞍山村青龍灣建設房屋,所建房屋為一層磚混結構。大冶市汪仁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汪仁政府)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5月21日向汪紅兵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認為其未經規劃許可,違法建房,責令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如不服通知,在收到通知后60日內有權申請復議,或6個月內提起訴訟。但汪紅兵未能自行拆除,也未主張救濟權利。2019年5月27日,汪仁政府作出編號為20190527號《拆除決定書》,依據城鄉規劃法律的規定,決定對涉案房屋進行拆除。2019年5月28日,汪仁政府對涉案房屋進行拆除。
【律師觀點】
依照法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有權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對違法建筑物進行拆除,但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執行。程序合法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先行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才能強制執行。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等需要強制拆除的,還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汪仁政府作出拆除決定書后,沒有證據證明履行了其他法定程序,即對汪紅兵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違反了法定程序,其行為違法。汪紅兵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勝訴判決】
確認大冶市汪仁鎮人民政府2019年5月28日強制拆除汪紅兵所建位于大冶市汪仁鎮馬鞍山村青龍灣房屋的行為違法。本案訴訟費50元由大冶市汪仁鎮人民政府負擔二審駁回大冶市汪仁鎮人民政府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