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不合理征收補償,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前言】
在國有土地征收的過程中,被征收人與征收人雙方往往會就征收補償事宜進行協商,若是雙方可以達成合意,自然可以免去剩下的流程;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面對征收人提出的不合理征收補償,我們可以采取行政手段(例如提起行政復議等)來提出自身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王明英與當涂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案號:馬復決〔2021〕62號
復議機關: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訴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當涂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當征補決〔2021〕3號)
【案件詳情】
2019年4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的《當涂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當政〔2019〕13號),同日發布《當涂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當政〔2019〕20號),對當涂縣姑孰鎮南部新城張家墩地塊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申請人位于當涂縣姑孰鎮凌云村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圍。簽訂協議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2021年5月19日,被申請人采取隨機抽簽方式選定黃山市天南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為評估機構。2021年5月21日,評估機構對申請人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評估。2021年5月27日,評估機構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2021年7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當征補決〔2021〕3號)。
【律師觀點】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在本案中具有在其行政區域內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的職權。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由此可見,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根據現有的涉及房地產評估的證據可知,被申請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前,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申請人案涉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時,未通知申請人到現場配合實地查勘,且未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違反法定程序,相關評估結果缺乏客觀公正性,應當予以撤銷。
【復議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當涂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當征補決〔2021〕3號),責令被申請人在60日內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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