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補償正義理論,我們可以對城市房屋拆遷這一緊迫的現實問題作出很好的應對。我簡單對補償正義理論在房屋拆遷中的作用進行了分析,認為主要可以表現在如下三方面:
首先,補償正義要求我們厘清誰是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的弱者和強者。如果拆遷損害了弱者的利益,我們可以認定這些制造損害的當事人,追究當事人責任和義務,讓制造損害者來承擔,如果不能直接認定制造損害者,我們可以往下追一步,由雖然不是損害制造者但因此而獲益的當事人來承擔補償,即使這樣做了,如果還是不能認定第二類當事人,我們仍可往下追問一步,補償應由整個政治共同體來承擔。
其次,補償正義肯定了被拆遷者的平等權利和自由發展權不受侵害。《補償的權利和義務》一文中就討論了權利和義務的來源,拒絕承認侵害是權利和義務的前提,而是基于一種社會性的感激因素提出了一個表面上的義務概念。《權利、許可和補償》一文中認為,權利闡釋的批判并不到位,因為,許可的合理性完全是基于社會組織的代理制本質,從而明確了權利對義務的關聯性。在房屋拆遷中,社會賦予弱勢群體的權利從根本上不容僭越,即使侵害,侵害的主體只能是管理社會的代理組織,但是社會仍有義務給予補償。
再次,基于補償正義觀念創設的城市房屋法律法規能為良好秩序社會的運行確立起補償機制。社會系統是一個名義上的范疇,實質上,它涉及的是多重關系,而這多重關系的維護是靠具有一定強制性的規范組合來保證的。比如那些維護社會公正,特別是對不公正予以直接矯正,以及穩固社會心理基礎的規范組合形成了我們所說的社會補償機制。
可見,城市房屋拆遷規則創設和社會補償機制確立在一定意義上是同義語,同是維護社會系統順利運行的必要機制。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