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是當前我國地區乃至全國倍受關注的熱門話題,從國家的層面上看,國家是支持拆遷的,并且在資金上是充足的,但是問題就在于實行這項政策的執行者是地方的各個部門及拆遷主體及相關利益主體。企業也在給自己進行著定位,是通過拆遷繼續經營還是因拆遷被迫中止生產。古書有云:“不謀萬世者,不足某一時;不謀全局者,不足謀一域。”未雨綢繆是一個道理,未卜先知是一種風險意識。當風險發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關鍵在于證據,因為水的說話有力,誰就有主動權。
一、企業拆遷的現實考慮
通過大量的實際案例,無論從哪一個層面來講,企業拆遷都存在很大的風險。但是,這種風險性如果不發生就會導致企業誤認為拆遷是美好的,這種觀點的形成源于企業認為一是企業是當地的納稅大戶,地方無論是哪一層級不敢動,起碼不敢輕舉妄動。另一方面,企業拆遷規模大,人員多,拆遷并不是容易的,人員去哪安置?實體經濟是當地的命脈,說拆就拆?其實企業的這種說法很有道理,但是,只能說人生經歷一次拆遷,如果順利,最好,如果不順利,一輩子都不想經歷第二次。
從全國來看,企業拆遷是非常常見的,在企業拆遷的過程中,雖然叫企業拆遷,但是利益主體可不止一個,有政府及地方派出機構或是機關、拆遷公司、項目主體、企業等等。有利益就有糾紛,有糾紛就有經濟利益的博弈。
因為從全國的企業拆遷實例中可以看到,企業是茫然的,并不知道全國范圍的拆遷形勢,尤其交通閉塞或是企業管理者是屬于務實,專注于經營的人才,因此,當風險發生,往往是迷茫的或是措手不及,那樣有什么樣的事情是一個企業該準備的呢?證據。證據是維護合法權益的前提,因為在拆遷中,和拆遷主體相比,本身就是信息不對稱的。
二、證據的概述
企業拆遷證據除了我國法學理論中的分類意外,最為適實用的是時間性證據。按照拆遷的時間來看分為拆遷之前的證據、拆遷之中的證據。這里為了更加明確的說明證據的種類及可操作性,在此在結合我國拆遷的實踐來看,簡單的列舉幾項以供參考。
拆遷往往是一種突發性的行政行為,因為從拆遷的過程來看,到達被拆遷人時的文件才知道拆遷之事的也不再少數,最為常見的是拆遷征收補償公告(征求意見稿)、政府的征收決定、評估公示等等,有些地方甚至沒有。因此,如何打破這種信息的不平衡在于對拆遷的認知。
(一)國家政策及地方政策收集及關注
拆遷分為國家項目、地市項目甚至是縣級項目。每一個項目的前期都有風聲,但是就是只言片語。要有針對的關注國家新聞、地方新聞或是內部消息,這里面有市縣規劃、城際規劃。獲取方式有新聞、人際關系等等,這種信息證據很少,企業基本沒有這種預防性措施。
(二)巧用報警
報警是國家賦予我們的一種維護權益的方式,很多人認為報警是沒有用的,在現實中也有很多警察出警是一種過程,但是,報警的學問可是很大的,在老百姓眼里,報警是一種無用的,在律師的眼里,報警是一種行政行為,可以通過報警得知很多事項,如案件的發生時間、發生主體追責等等,而且在拆遷中的用處很大,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或是其他的方式使在公安局的舉證中發現拆遷的主體、強拆的主體、偷拆的主體等等。當然“點到為止”,如何使用是律師的事,報警是被拆遷人的事。在報警中,要有計劃的報警,有證人、有記錄載明報警了幾次、報警的經過、警察的說法、警察什么時候到達現場的、幾個人到達現場的,到達現場都干了什么等等。取證的方式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書面通知等。
(三)關注政府張貼的文書文件
在拆遷或是征收的過程中,拆遷主體會下發一系列的文書,例如拆遷公告、房屋拆遷征收補償方案稿(意見稿)、致群眾的一封公開信等等。在實際中要認真的對待這些事,及早的進行拍照、錄像等,很可能在張貼了幾天后就被撕去,為什么撕去不說自明。
(四)拆除現場的證據收集
首先、關于房屋及現場的證據,被拆遷人首先做的是在被拆除之前對房屋的一個整體的保留證據,例如房屋整體結構及面貌進行錄像,針對本身房屋的權屬的證明,此中證明除了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鄰居的證人證言、村委會街道辦開具的證明等等。
其次,拆遷現場的證據收集,在拆遷中,存在很多強拆、偷拆的情況,這一個過程的證據是需要收集的,一般為了隱蔽需要進行錄像,但是錄什么才是關鍵,根據我們的經驗,錄像的內容要包括拆遷的是誰?比如政府官員、拆遷條幅、拆遷人員、拆遷過程中的損害情況,是否有傷及人身的情況,是否有手續,己方人員的活動情況等。籠統的說就是這些,但是,涉及如何操作就是問題了,自己怎么做,自己的人怎么做,什么時候做,是否需要抗爭等。
(五)政府的一些脅迫證據收集
如果企業在自己合法權益不能維護的情況下,政府作為拆遷主體,其手段是很多的,在企業拆遷中不同的企業對應著不同的政府部門,例如消防、工商、稅務、衛生局等,也可能存在將當事人拘留、扣押、查封等情況,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政府部門下發的通知、拘留決定、整改通知、停水停電等等,這些東西不僅僅能夠證明拆遷的事實發生、還能證明政府部門在操作過程中的違法性行為,例如停水停電等。這些證據在案件的作用是是什么?一方面是訴訟,另一方面是違法行為的追責。
(六)拆遷的法律程序性證據
這種證據在拆遷種使用最為常見,并且其所使用的比例也很大,源于這種證據本身就是拆遷的必須程序,也因此,在進行搜集的過程中存在一定難度,方式存在這么幾種,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另一種是律師拿著手續去調取,最后是通過法院調取。這種證據的內容是什么呢?這其中包括項目的立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征地批復、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等等。這種證據的作用簡單說幾種,一種是證明項目的存在的合法性、另一種是證明拆遷主體的行為的合法性,還有就是證明拆遷過程的合法性等等,在此不一一列舉。
三、小證據的王道論
以上是從大的方面來敘述的,還有很多小的方面,同樣重要,例如,如何證明拆遷的被安置人?政府規定的是否合理?機器設備是補償對象嗎?無形資產如何變為經濟利益?等等,這些小證據關系著每個大證據的關聯性,及案件的進程。證據是訴爭的關鍵,是法律界的“王道”。但是由于版面字數限制,在今后的說明中會進行敘述。敘述總礙于字數及版面問題,對于當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來我所當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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