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非法強拆,國家賠償標準是什么?
導語: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既未作出補償決定又未通過補償協議解決補償問題的情況下,違法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應當賠償被征收人房屋價值損失、屋內物品損失、安置補償等損失。堅持全面賠償原則,合理確定房屋等的評估時點,并綜合協調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補償方式、補償項目、補償標準,確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賠償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得到的征收補償。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國家賠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是如何規定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一般來說,強拆后造成的財產損失都是無法恢復原狀的,因此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強制拆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通常也僅涉及對房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問題,而不應涉及房屋本身的補償或者賠償問題。但假設在強制拆除前,既無征收決定,也無補償決定,被拆遷人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雙方仍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補償,強制拆除已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應當依法賠償。對房屋損失的賠償,不應再依據《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基準確定,而應按照有利于保障被拆遷人房屋產權得到充分賠償的原則,以相關部門在本判決生效后作出賠償決定時點的案涉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基準確定。同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有關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的規定,在正常征收補償程序中依法和依據當地征收補償政策應當得到的利益損失,屬于其所受到的直接損失,也應參照補償方案依法予以賠償。
還有一點關于舉證責任需要提醒大家。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進一步規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就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也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因此,被拆遷人就其房屋內物品損失事實、損害大小、損害金額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還規定,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證據清單,給原告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的,且被告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損失金額所提供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機關的損失金額認定。在被拆遷人已經初步證明存在損失的情況下,其合情合理的賠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拆遷人可以根據市場行情,結合被拆遷人經營的實際情況以及所提供的現場照片、物品損失清單等,按照有利于被拆遷人的原則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對房屋內財產損失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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