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社會中房屋產權確認糾紛涉及范圍廣,房屋所有權的確認也是社會生活中的主體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與財產的重要渠道。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案例】
名稱:田喜芳訴付郁、付玉紅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案號:(2015)海民初字第08977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訴求:認為涉案房屋所有權不存在爭議
【案件詳情】
田XX與付X2系夫妻,育有三個子女,即付X、付X3、付X1。付X2于2009年因病去世。1998年12月1日,付X2以成本價從北京第二汽車制造廠購買了北京市海淀區車道溝南里X樓X號的房屋并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證。2007年10月7日,田XX以107萬元的價格將北京市海淀區車道溝南里X樓X號的房屋出售給朱X。2007年10月22日,付X、付X1與李xx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從李俊玲處購得上述房屋。2007年11月23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付X、付X1,二人為共有權人,各占50%的份額。
訴訟中,田XX主張,北京市海淀區車道溝南里X樓X號房屋的過戶手續是其委托付X、付X1辦理的,并且支付了購房款75萬元及裝修費用2萬元,共計77萬元,該77萬元中有62萬元是朱X打入付X1賬戶的北京市海淀區車道溝南里X樓X號房屋的購房款支付的,另外15萬元是從田XX賬戶取出支付的。付X、付X1明確否認田XX委托其二人辦理北京市海淀區車道溝南里X樓X號房屋的過戶手續,但認可收到了田XX所述的77萬元,亦認可用上述77萬元支付了本案所涉房產北京市海淀區車道溝南里X號樓X號房屋的購房款,其二人對于上述77萬元的性質明確表示異議,認為是分家款,稱田XX賣了北京市海淀區車道溝南里X號樓X號房屋得到107萬房款后,將其中30萬元分給了付X3,其余的77萬元給了其二人。
【律師觀點】
第一,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涉案房屋登記付X、付X1名下,所有權屬于付X、付X1。田XX申請所有權確認無法律依據,應駁回其起訴;第二,涉案房屋系付X、付X1購買,有買賣合同為證,付款人、納稅人也是付X、付X1,其中還有付X1婆婆崔xx出資。田XX申請確認所有權無法律依據,若田XX認為有誤可以撤銷房產證,在沒有任何委托買房的證據情況下,田XX起訴無依據。
【勝訴判決】
駁回田XX之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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