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承租人應當遵守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應當進行群租、隔斷等相對危險的手段對房屋進行改造以及再次出租,在收到主管部門的相關監督意見后也應當及時行動改正,橙子人也可以用法律的武器請求相關的違約賠償。
【案例】
名稱:侯若武與谷春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5民初17419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涉案房屋賠償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費和公告費由被告承擔。
代理律師: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任海峰律師,作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案件詳情】
2017年4月6日,原告作為甲方,被告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約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北京市朝陽區X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租賃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租賃用途為家庭居住,居住人數為4人,最多不超過6人,租金標準為每月8000元,支付方式為押一付三。《租賃合同》第七條約定: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要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2017年5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X居民委員會出具《南磨房地區百子灣西社區房屋違規出租限期整改通知書》,記載:位于**的房屋被群眾舉報,屋內存在違規出租、私自隔斷、使用上下鋪或居住人員過多等安全隱患,違反了《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房屋管理的規定》等相關規定?,F希望業主于2017年5月25日之前進行自改,恢復房屋原有格局、拆除上下鋪,并按出租房屋管理相關規定限制屋內居住人數,如拒絕整改房屋違規出租問題,為避免火災等事故發生,將采取斷電或聯合幫拆措施。房屋出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以及違法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將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從重處罰,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2017年5月23日,原告作為甲方,被告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合同解約書》,約定:由于乙方在X租住的房屋中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打隔斷、群租等行為,已達到原合同第八條(合同解除)第四項中的規定,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達成以下協議:1、甲方收回房屋,乙方不得再進入房屋或讓其他人進入房屋;2、乙方負責讓目前房屋內的所有租戶于2017年5月24日11時前全部搬出房屋,并帶走全部個人物品,超過2017年5月24日11時,算自動放棄,由甲方隨意處理;3、乙方賠償甲方的相關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損壞、房屋內物品的損壞、甲方拆除隔斷等違法設施費用等共叁萬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律師意見】
被告、原告簽訂的《租賃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后,原告應當提供合法宜居的的房屋供被告使用,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法使用涉案房屋。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顯示,涉案房屋在2017年5月17日被相關部門因涉及群租等原因,要求予以整改。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在向第三人轉租涉案房屋時,須經得原告書面同意,且根據合同約定,涉案房屋若用作居住用途,則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涉案房屋予以改變結構,轉租給多人居住,已經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相關約定。根據原告提交的《合同解約書》,雙方就涉案房屋群租一事,達成書面協議,約定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支付原告賠償金30000元?,F原告主張被告未支付賠償金30000元,要求被告支付,有事實依據,且符合法律規定。
【勝訴判決】
被告谷春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侯若武支付租賃房屋賠償金三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谷春才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公告費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谷春才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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