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事宜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需要簽訂一份補償協議,這份補償安置協議一旦簽訂,按上自己的手印,那就代表著該協議產生了法律效力,拆遷各方都需要遵循該補償協議中約定好的事項,履行各自的義務(拆遷方需要在協議中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補償款、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費、交付安置房等,而被拆遷人也需要按房屋拆遷協議中的約定完成搬遷)。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必須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不得違背當事一方真意意思表示。
那么,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還能不能反悔呢?
近日,一位當事人咨詢律師說,自己去年與拆遷方簽訂了補償協議,但是當時自己并不愿意簽,原因是覺得補償協議中的補償數額過低,但是拆遷方以各種理由強迫、威脅自己簽訂補償協議,說不簽協議會怎樣怎樣的,自己不懂法,害怕自己不簽協議會啥也得不到,所以無奈之下就簽訂了補償協議,現在自己非常地后悔,想解除協議...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在平等、自愿,沒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的,那么想要撤銷或是確認該協議無效就比較的困難了,但如果存在以下幾種情況,那么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撤銷或是確認所簽訂協議無效
1、房屋拆遷協議的簽訂非當事人自愿
征收過程中,有的被拆遷人會因拆遷補償太低而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但此時,征收方為了盡快完成征遷工作,便會采取斷水、斷電,口頭威脅等手段,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在被拆遷人極不情愿的情況下,強迫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
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或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所簽合同無效。
因此實踐中,如果征收方強迫自己簽協議,那么被拆遷人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或是確認協議無效。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2、房屋拆遷協議明顯存在重大誤解、有失公平
根據《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行政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的,經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一般情況下,房屋拆遷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給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所以,如果補償協議中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上述兩條補償原則,無法保障被征收人被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的話,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補償協議。
3、征收主體不合法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一般情況下,實施征收的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以,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也只能是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是其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門,如果是其他部門,甚至是村委會這樣的自治組織,那么在沒有書面委托書的情況下與被拆遷人所簽訂的協議則是不合法的,此時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起訴撤銷該協議,或中確認該協議無效。
那么,撤銷協議或是判決確認協議無效后怎么辦?
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京云律師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房屋拆遷協議方面的問題時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