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云巖區金陽學校與云巖區城市綜合執法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7)黔0102行初345號
審理法院: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訴求: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云綜強執字(2018)第1600375號《貴陽市云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決定書》
【案件詳情】
原告貴陽市云巖區金陽學校訴稱,原告系貴陽市云巖區教育局依法批準成立的民辦全日制九年制學校,現所在位置面臨拆遷,原告和拆遷方因拆遷安置補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6月28日,被告以違反《城鄉規劃法》為由,要求原告對教學樓進行拆除。多年來,一致沒有任何單位對原告教學樓提出任何異議,被告沒有給予原告陳述和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在此情況下被告下達了《貴陽市云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決定書》,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云綜強執字(2018)第1600375號《貴陽市云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決定書》。
【律師觀點】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對違法建筑采取查封、強制拆除等強制執行行為的主體為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責成之下實施相應的行政強制行為。
本案中,被告云巖區城市綜合執法局作出的云綜強執字(2018)第1600375號強制執行決定書,并未提供其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的相關證據。另外,被告云巖區城市綜合執法局在作出案涉強制執行決定之前,其對案涉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因主要事實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勝訴判決】
撤銷被告云巖區城市綜合執法局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云綜強執字(2018)第1600375號強制執行決定書。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