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與廈門市同安區建設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閩0211行初50號
審理法院: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訴求:確認被告同安建設局對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就“廈門北站至同安食品工業園”市政隧道建設項目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信息公開申請逾期答復的行為違法
【案件詳情】
原告林**訴稱,其于2018年11月11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廈門北站至同安食品工業園市政隧道”建設項目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被告同安建設局辯稱,其在收到本院郵寄的起訴狀前,并未收到原告任何關于信息公開的申請。案件庭審過程中,當庭通過電話聯系該份郵件的投遞員,經該郵遞員確認,該份郵件確在當日進行投遞,交予門衛。經被告同安建設局確認,該郵件底單上所記載的地址和電話均為其單位實際使用。被告于2019年3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其所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其公開職責權限范疇,其未制作該信息,也未獲取或保存該信息,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建議原告向有權機關咨詢。
【律師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
根據在案證據及案件已查明之事實,原告寄出的EMS快遞單上所填寫的受送達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電話號碼與原同安區交通運輸局的實際住所地、使用電話的情況相符。而經當庭對案涉郵件的投遞員進行詢問的情況,該郵遞員已按照前述地址就該郵件進行了投遞,該郵件由門衛實際簽收。根據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與郵件底單中所書的內件品名,可以認定原告通過郵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之申請。
【勝訴判決】
確認被告廈門市同安區建設局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的(2019)00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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