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征地拆遷中,拆遷雙方是很難在短時間內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拖了幾年之后,征收還是按照以前的評估報告給補償嗎?近期,寧安市的劉先生就遇見了這樣煩心事。劉先生的宅基地房屋由于舊城改造項目需要征收,由于雙方遲遲達不成補償協議,寧安市人民政府向劉先生作出《寧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而該決定確定的房屋價值評估時間點是三年前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而在這三年期間,該地房地產的價值不知道翻了多少倍,劉先生無法接受這樣的補償額,馬上到北京尋求幫助。
在京云律師事務所,王律師接待了劉先生。王律師指出該《決定》違背了基本的“公平補償原則”,且違反了《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征補條例》等多部法律,應當立即起訴撤銷并要求重新作出征收決定。在王律師的細心解答下,劉先生也對訴訟結果產生了充足的信心,遂委托王律師代為起訴。
在庭審上,京云律所王律師指出如果征收決定公告日、簽訂補償協議日或者作出補償決定日、強制搬遷日以及實際支付貨幣補償金日之間差距較大,尤其是如果確定并支付貨幣補償金時點明顯遲延于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征收決定公告時點),則根本無法支持被征收人得到足夠的貨幣補償去購買市場上類似的房屋,違背了公平補償原則,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且根據《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估價報告的應用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時間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評估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其應用有效期應當縮短。而在本案中,該《決定》所依據的評估報告確定的評估時間是在征地公告日,與征收決定作出之時已經相距三年,應屬無效。
法院最后采納了王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寧安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補償決定,評估時點仍為原征收公告之日明顯不當,該征收補償決定依法應予撤銷。同時責令寧安市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通過京云律所的這起成功案例,廣大被拆遷人應當明白當拆遷方的要求顯示公平的,肯定是違法并可以通過相關手段進行維權的。拆遷協商反反復復甚至造成補償安置糾紛幾年得不到解決的情況相當普遍,如果遇見這些情況被拆遷人不能以消極的態度對待甚至置之不理,只有積極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才能得到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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