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眾都知道的一個事實是,經過公證的遺囑比普通形式的遺囑效力都要高。但有很多人錯誤地以為,遺囑只要經過公證了,那么就萬事大吉高枕無憂了。
現行民法總則和繼承法中都規定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相比較于其他形式的遺囑,公證遺囑有著最高的效力,證明力最高。
首先,我們應當要知道遺囑包含了以下具體幾個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其次,辦理公證遺囑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辦。
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并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雖然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但仍然也有犯錯誤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實踐中,因懷疑公證遺囑真實性的,去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也是十分常見的。一般來說,在保證遺囑人對遺產具有合法處分權的情況下,只要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內容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就不會出現差錯。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上一篇:公有承租房可以繼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