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建房是歷史原因形成的,基于當時北京市城市居民的住宿現狀形成的一種復雜的住房情況。建國初期到90年代,北京市居民普遍家庭人口比較多,但是單位或者房管局分配的房屋比較少。大家看看《貧嘴張大民的幸福生活》,里面張大民為了結婚倚著樹蓋了一間婚房,這就是所謂的“自建房”。
城市居民自建房曾經為城市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做出過很大的貢獻,對待自建房不能簡單的將他定性為違章建筑,因為當時的歷史原因,政府無法提供足夠的正式住房,所以就默認了居民蓋自建房的行為。如果這種房屋是違章建筑,為什么當初在建造的時候不加以管理,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為什么要對其收取水電氣安裝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水電費?既然收取,并且讓他長期存在,就說明了它存在的價值和重要性。
并且,“違章建筑”這個概念的出現也是2007年出現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2007年規定的違章建筑并不能涵蓋這部分房屋。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第二條: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長期居住在
但是,自建房雖然不能定性為違章建筑,同樣它的地位肯定也不如正式房屋(有產權證或承租證)般穩固。所以當城市居民自建房遭遇拆遷時,獲得的拆遷補償一般都不如正式房屋多。在北京,有關自建房拆遷的法律很少,比較直接規定這個問題的就是
按照以上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北京市居民是可以獲得補助的,但這里說的是“補助”而非“補償”。一字不同,差別在哪里呢?
我們知道,如果是普通住宅的拆遷補償,應當按照《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等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則應當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補償金額。
而對自建房的補助標準就比正式房屋低,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規定的補助標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建房居民,拆遷人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均價和規定面積標準給予拆遷安置補助。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區規定面積標準按照每戶20平方米計算;遠郊區、縣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確定。
所以,現在的征收中,告知平房被征收人,自建房不給補償或者補償嚴重偏低,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們的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被這些不負責任的話嚇唬住,積極維權,一定能取得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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