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因違法拆遷“中華老字號”房屋引起的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數額?
在審理因違法強制拆遷“中華老字號”營業性房屋而引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時,對于在強拆前未進行過合理評估,強拆中也未進行過證據保全的情形,要綜合考慮被拆遷人的實際損失情況確定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體現出對“中華老字號”的特殊保護。
通常情況下,如果條件許可、措施可行,可以采取比照附近地區同類房屋市場價格(重置價格)來確定對被拆遷人房屋損失的具體補償標準。
賠償的總體標準問題:由于原告屬于“中華老字號”企業,在確定賠償數額和賠償標準時要體現出對此類企業的特殊保護,特別是在相關財產價格無法確定時,采取市場重置價格來進行賠償相對可行。
關于房地產部分的賠償問題:雖然國家賠償法以實際損失賠償為標準,但是由于被告的強拆行為造成了原告房產實際價值已經無法準確估算的現狀,再考慮到原告老字號企業的身份和已經拆除房屋屬于老字號原址店的情況,以附近地區同類房屋市場價格(重置價格)來賠償原告房屋損失就成為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案。
實物財產損失賠償問題:對實物財產損失,包括庫存物品(飲食材料)、飯店經營設備、動力電以及房屋裝修損失等幾項內容:
(1)庫存物品(飲食材料)、飯店經營設備部分。由于拆遷原因,造成庫存物品(飲食材料)變質損壞不能再使用的應屬于可賠償的損失,舉證責任在于原告,若被告拆遷方沒有相應的反證,應予以全額賠償。飯店經營設備類物品,應該對物品的實際價值進行一定程度的折舊后給予原告賠償。
(2)動力電和裝修部分。考慮到使用年限等因素,對裝修和動力電部分應該按一定比例折舊。
經營利潤、職工工資、養老保險部分損失賠償問題:首先委托審計機構的審計原告年平均凈利潤、月支付工資、月應繳社會保險金、應繳養老保險滯納金;因原告六個月后即新店另址開張,考慮到重新開張確實需要一定時期的試營業,在經營收益上可能不如拆遷前的正常經營,故應該多支付3個月的各類損失,按9個月給付利潤損失,而對于職工工資和養老保險也應比照利潤損失的計算方式,給予9個月的賠償。
違法強制拆遷“中華老字號”營業性房屋,應多予以“照顧”和“考慮”,法院裁判過程中應體現對“中華老字號”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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