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的這塊兒地還有十來年才到期,現在要征收,一畝地就補償我二百來塊錢,還不夠我成本費呢!您說這我能答應嗎?”劉女士氣憤地向京云律師說,“市拆遷辦讓我簽補償協議我不簽,沒過幾天區城管局就給我強拆了,他們就是一伙兒的!“
補償協議談不妥,自家養殖場成違建?政府部門就要來強拆?政府部門互相打掩護,到底該怎么辦?就此問題,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通過勝訴案例為您具體講解。
劉女士原本生活幸福美滿,丈夫卻突然遭遇車禍去世。劉女士一人承擔起了照顧家庭的重擔,于是在村里租了一塊兒地,開個養殖場。雖然很辛苦,但日子也是越過越好。可沒成想,8月22日,區城管局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對劉女士的養殖場實施了強制拆除,不僅對劉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是對他們家庭來之不易安穩生活的重大打擊。
面對不合理的補償條件和強拆自家養殖場的行為,身心俱疲的劉女士,選擇委托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為其代理將區城管局、市拆遷辦和街道辦事處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區城管局、市拆遷辦和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除劉女士養殖場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區城管局辯稱,劉女士所建房屋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的許可,屬于違法建筑。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其進行拆除行為合法,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另外,市征拆辦和街道辦事處辯稱均未對劉女士的房屋實施拆除行為,請求駁回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區執法局在對劉女士所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前須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并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基本情況、位置、面積、結構等作出清晰明確的認定。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但是區城管局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而是直接向劉女士養殖場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公告,且在該公告發出5日后就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因此,應當確認區執法局強制拆除劉女士房屋的行為違法。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區城管局強制拆除劉女士養殖場的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區城管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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