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走的好好的路突然就被擋住了,向相關單位也遲遲得不到回復,當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之后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呢?來自貴陽市的楊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走投無路的楊先生選擇委托北京京云拆遷律師代理維權,最終京云拆遷律師成功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
案件詳情
楊先生是貴州某項目的被征收人,該區人民政府采取非法逼遷的方式進行征收,對xx路xx號樓、xx路xx號和當地某學校教師宿舍樓采取違法搭建圍欄的方式進行阻路,嚴重影響了楊先生及其一家人的出行。楊先生作為利害關系人向被告郵寄送達《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但該區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
這無疑是侵犯了楊先生的合法權益,走投無路的楊先生選擇委托北京京云拆遷律師,北京京云拆遷律師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1、確認被告對原告的《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查處xx路xx號樓、xx路xx號和貴陽師范學校教師宿舍樓的違法建設行為,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庭審
庭審中,被告區執法局辯稱,原告稱xx路xx號樓、xx路xx號和某學校教師宿舍樓存在私搭亂建行為,經被告現場了解后,發現該地在征收范圍內,部分住戶已搬離。為正常實施征收工作而對已搬離的住戶的附屬設施進行拆除,且為了保障未搬離或未被征收居民的安全和生活,施工單位在現場搭設了安全防護架,在單元出入口設置專用封閉的安全防護棚通道供居民安全出入,被告區執法局認為案涉安全防護架、防護棚通道并非違法搭建。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九條第二款、《貴陽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違法建設的舉報、投訴,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被告該區執法局在收到原告郵寄的舉報材料后,應在兩個月的履行法定職責期間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但被告至今未作處理答復,屬不履行法定職責,因此,該區執法局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被告區城市綜合執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楊先生寄送的《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作出處理答復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區城市綜合執法局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楊先生寄送的《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作出處理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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