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的劉女士在2006年5月,從唐山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了一套房屋,時隔10多年,一直不見房屋交付。劉女士想要了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涉案樓盤的建設規劃情況,于2019年1月11日向唐山市消防支隊郵寄了一份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文件。
該郵件寄出后,劉女士一直未收到消防支隊的答復。劉女士很著急,她想了很多辦法都行不通。劉女士想打官司,她在當地走訪了多家律所,當地律師了解案情后,拒絕代理。劉女士本來以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只是走個流程,沒想到操作起來如此難。當地律師不敢接案,總有敢接案的律師。
劉女士決定到北京一趟。剛到北京站,劉女士看到地鐵站的指示牌上標注了幾家律師事務所,她挨個到所咨詢后,選擇了專注于房產訴訟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
京云律師與劉女士溝通后,召開小組座談會,采取團隊辦案模式,制定出詳細的訴訟方案,代理劉女士將消防支隊告上法庭。
二、法院判決
法庭上消防支隊辯稱:
一、郵件時間存疑。根據快遞單號顯示的內容,劉女士是于2018年1月11日通過EMS郵件方式向消防支隊郵寄一份文件,與劉女士提出的2019年1月11日信息不符,且其內容中填寫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為2018年12月25日,前后時間出現嚴重反差,申請時間存疑,有超期訴訟的可能性,故請法院駁回訴請。
二、申請材料不明確。消防支隊于2018年1月11日(快遞單號顯示)通過EMS郵件方式向消防支隊郵寄一份文件,郵件詳細說明為“消防驗收合格材料”,收件科室認為所來信件是消防驗收合格材料,故未按照政府信息公開信件處理。劉女士未在郵件封面清晰表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郵件信息不明確。
三、申請公開內容不存在。劉女士訴消防支隊依法公開涉案樓盤的消防驗收合格材料。經消防支隊核查,涉案樓盤項目尚未完成消防驗收,尚未形成政府信息,劉女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前不存在。綜上,請貴院依法駁回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針對消防支隊的辯稱,京云律師指出:
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本案中,針對劉女士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消防支隊在規定期限內未予以答復亦未告知劉女士所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故消防支隊行為不符合上述條例的規定,消防支隊針對劉女士的申請應當依法予以答復。對于消防支隊提出劉女士郵寄單上所顯示的時間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間存在矛盾的問題,依據劉女士提交的郵寄跟蹤單可以證實其真實郵寄時間為2019年1月11日,故對消防支隊主張超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請求法院不予采納。
劉女士向消防支隊郵寄送達的書面材料,消防支隊應以實際接收到的文件內容為準,郵件單上載明的文件說明不明確,不能成為消防支隊免責的理由。綜上,劉女士所訴,與法有據,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代理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唐山市消防支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劉女士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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