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江寧開發區法院判決了一起阻止家暴反被索賠的案件。
被告方是小伙子阿正,他在散步途中看到一名男子打老婆,阿正上前勸阻,并與家暴男發生肢體沖突,對方的手表和眼鏡摔壞了,共計損失約9萬元。沒成想,家暴男將阿正告上法庭,要求他賠償損失。
后續,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被告阿正不需要賠償對方損失。
很多網友表示法院的判決大快人心,那么,原告的損失為什么應該自行承擔呢?我們來聽聽法律專家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因為司法裁判的作用不僅是定分止爭,也要回應社會需求、傳播主流價值。在本案中,阿正關心正在受到侵害的弱者,沒有顧慮到自身可能因此牽涉到糾紛和麻煩,積極地上前關心詢問,并且采取行動去保護,雖然在勸阻過程中沒有足夠的冷靜和理智,與男子發生了口角和肢體沖突,但引發糾紛的原因是家暴男不聽妻子勸解回家而與妻子發生激烈爭執,家暴男的手表也是在綜合因素作用下松動進而掉落在地上,在那種情況下,不應該對阿正的行為有過高的注意度的要求,否則就過于苛責不合乎常理了,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興華律師提到: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友善是社會關系的基本道德規范,如果阿正這種行為得不到保護,那面對弱者受到欺壓和脅迫時,挺身而出的人就會畏手畏腳,弱者也很難得到真正的幫助。這個判決消除了樂于助人者的后顧之憂,不僅化解了社會矛盾,也讓司法有了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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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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