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嚴格要求政府部門依法實施征地拆遷工作,但現實生活中仍有違法拆遷現象出現,損害公民合法權益。那么,如果被納入征收范圍,村民有權拒絕嗎?今天我們就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李先生是湖南省永州市某區居民,在當地擁有一處房屋,一家人居住在此。雖然不是富裕人家,但一家人其樂融融,日子也算美好。然而,李家人平靜的生活被一場突如其來的拆遷打破。
原來,為解決征地過程中的遺留問題,區政府制定了《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下發“11號通知”。看著低廉拆遷補償,李先生十分憂愁,但一看征收范圍,自己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李先生松了一口氣。
為了確保自己的房屋不會被征收,李先生在收到征收通知后,決定通過信息公開確定一下。但這一查卻得知區政府又作出“30號通知”,調整了征收范圍,他的房屋已經被調整入征收范圍之內。
李先生認為區政府作出“30號通知”違反了法定程序且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他也不愿看著精心維護的家“支離破碎”,決心不再坐以待斃。
為此,李先生決定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這起拆遷糾紛,遂聘請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英云分所代理維權。隨后,京云(英云)拆遷律師一紙訴狀,將區政府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區政府作出的“30號通知”違法并予以撤銷。
庭審中,被告區政府答辯稱,1.若原告李先生不愿與相關職能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鑒于“30號通知”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被告區政府將依法定程序撤銷該通知涉及原告李先生的內容,予以糾正。2.被告區政府對其他房屋的征收符合法定程序。
京云(英云)拆遷律師指出:
原告李先生的涉案房屋原本不在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告區政府下發“30號通知”,將原告李先生的涉案房屋調整入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范圍。原告李先生針對“30號通知”提起本案訴訟后,被告區政府作出批復,將原告李先生的涉案房屋調整出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范圍。被告區政府作出上述批復實際是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自行部分改變了原行政行為,雖然,“30號通知”對原告李先生的合法權益已經不能再產生任何實際影響,無需判決撤銷,但,本案應當判決確認“30號通知”將原告李先生的涉案房屋調入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范圍違法。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被告區政府作出的30號《區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及戶數的通知》將原告李先生的房屋調整入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范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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