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在健身房中突然過世的新聞引起了大家的關注。34歲男子張某龍的家屬求助稱,不久前,張某龍在健身時突然猝死,在查看張某龍的聊天記錄時他們發現,當天張某龍在長沙的聚合健身俱樂部健身,突然感覺身體不適,并于出事前在健身俱樂部的會員群里發出求救信息。
家屬質疑健身房搶救不及時,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該事件的調查,并對現場進行了查封。
那么本事件中,根據張某家屬的說法,張某出事時健身房并沒有人及時救治,健身房需要承擔責任嗎?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本案中張某與健身房簽了合同,購買了健身房的私教課,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因健身受傷或死亡的對應賠償責任,健身房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健身房做為經營者,根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也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既包括事前對健身器材設備的維護,排除安全隱患,也包括健身過程中提供緊急救援措施,安排專業的員工或教練第一時間對顧客進行救治。
王興華律師提到:如果張某的死亡與健身房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有關,健身房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查明是因健身房提供的私教計劃不合理導致了張某的死亡,還應當加重責任。張某的家屬可以先和健身房溝通賠償方案,如果協商不成,保留好張某死因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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