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村民們遇到事情的時候,第一反應就是去找村民委員會,但是,村民委員會真的事事都可以負責嗎?在農村土地征收中,村民委員會能直接征收村民的土地嗎?村民委員會有權簽訂補償協議嗎?
一、村民委員會的性質
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它并不是一級政府機關,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享有行政部門的公權力。
二、村委會可以征收本村村民的土地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這些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可見,村委會并無權直接征收本村村民的土地。
三、村委會有權簽訂補償協議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實踐中,補償協議一般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部門作為主體與被征收人簽訂。因此,被征收人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有兩種情況:
1、若村委會接受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的委托,并且有書面的委托書,同時又無其他違法性事由,那么所簽的補償協議就是有效的。
如果簽訂協議之后,雙方因協議履行發生糾紛,比如征收方簽后違約、不認賬,或是補償數額不準確等,則由委托方即被征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2、若村委會沒有接受委托,且沒有委托書,也未履行相應手續而自行組織征收,也就是說是村委會私自且在沒有任何征地審批的情況下與村民簽訂的補償協議,這就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所以在此情況下所簽訂的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如果村民與村委會簽訂了這樣一份協議的話,村民可以要求相關部門查處村委會的行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實際征收過程中遇到村委會私自征收土地,未經委托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時,可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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