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葉先生父親早亡,后來葉先生母親買了一套房子,但是前幾年母親病重,因為大兒子,也就是葉先生的哥哥很不孝順,母親就打印了一份遺囑,表示自己百年后名下的房子留給葉先生。當時還有母親的兩個朋友在場作證,母親和見證人都在遺囑最后一頁簽了名和日期,而且葉先生還對母親、見證人以及母親所立遺囑的內容和全過程都錄了像。后來母親過世,葉先生想要繼承母親的房子,但是哥哥說葉先生打印的遺囑簽名不全,而且沒聽過有錄像遺囑,這兩份遺囑都是無效。那么,葉先生哥哥說法對嗎?
回答
本案中,葉先生母親實際上是就將房子留給葉先生立了兩份遺囑,一份打印遺囑和一份錄像遺囑,這兩種遺囑都是民法典新增的遺囑形式,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才有效。
對于這份打印遺囑,雖然打印遺囑有母親的兩個朋友全程在現場見證,但是打印遺囑需要母親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都簽字并注明年月日,而他們僅在遺囑最后一頁簽了字,所以打印遺囑是無效的。
但是因為葉先生母親當時留有錄像,并在錄像中完整記錄了自己遺囑的內容,也記錄了她與兩位見證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并且說了年、月、日,這份錄像是符合錄像遺囑的法定條件的,能反映出葉先生母親的真實意思,所以葉先生可以根據這份有效的錄像遺囑,來繼承母親的房子。
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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