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女士和丈夫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并寫在兩人名下。后來因為兩人性格不合,便商量著離婚,并達成了一份離婚協議,丈夫同意這套房子歸李女士個人所有,兩人也一起去辦理了變更登記,將這房子登記到李女士個人名下。可沒成想去辦理離婚手續時丈夫不同意了,矢口否認離婚協議的內容,并要求分割這套房的份額,李女士認為協議是兩人一起協商的,并且已經履行完畢了怎么還能反悔呢?那么這份離婚協議現在還有效嗎?
【律師】
雖然這份離婚協議是李女士和丈夫平等協商的結果,但是離婚協議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的,只有滿足雙方登記或者訴訟調解離婚的條件,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李女士和丈夫離婚未成,所以這份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即便在兩人已經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將房子變更到李女士個人名下,但因為協議離婚的條件沒有成就,變更登記并不發生財產分割的效果,房子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女士丈夫仍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法院會綜合考慮兩人對房屋的出資和貢獻,房屋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以及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對這套房子進行分割。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