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收部門未就補償安置事宜與被征收人達成一致,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如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侵犯了拆遷戶的合法權益,能否通過法律程序將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撤銷呢?下面通過京云拆遷律師代理的一則案例為大家講解一下。
何先生是河北省保定市某縣市民,在當地有一處房屋。因某工程建設項目的需要,他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內。然而因補償過低,他并未與征收方簽訂任何的安置補償協議。然而,不久后,縣政府卻直接作出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看著已經下達的補償決定書,何先生憤怒至極,又無計可施。為了維權,通過網上查詢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委托了京云拆遷律師。
在京云拆遷律師的幫助下,何先生從縣城鄉規劃管理局得知,該項目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安置房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存在,該項目因未取得上述前置性文件而違法。隨后,京云拆遷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縣政府作出的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庭審中,縣政府辯稱,一、原告拒不按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與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簽訂補償協議,答辯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作出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二、項目工程還處于土地收儲階段,還不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階段。三、項目工程立項時對被征收人補償是貨幣補償,并沒有對安置房立項,只是在實施項目土地房屋征收時(征收意見階段),被征收人要求產權調換房(住宅),為了滿足被征收人的需求,答辯人安排了產權調換房。
綜上所述,原告武斷地認為答辯人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安置房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由,請求法院撤銷答辯人作出的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雖然,被告有權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評估程序也合法,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中包含了房地產價值的補償、商業經營補償、搬遷費、停產停業補償,也符合法律規定。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告縣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賦予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產權調換的權利,違反上述規定。因此,被告縣政府作出的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直接決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存在侵犯被征收人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的選擇權問題。
京云拆遷律師牢牢抓住該案的關鍵問題。最后,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被告縣政府作出的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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