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 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2) 13號)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擬征收孫樓村集體土地。牡丹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及吳店鎮人民政府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了孫樓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公告如下:
一 、擬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塊1擬用于山東菏澤堯都(郝莊)220千伏輸變電工程項目建設,開發用途為公用設施用地。
以上地塊擬征收土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及面積
本次擬征收孫樓村土地位于后孫莊行政村耕地、孫樓行政村耕地以南,后孫莊行政村耕地、孫 樓行政村耕地以西,孫樓行政村耕地以北,后孫莊行政村耕地、孫樓行政村耕地以東。征收土地面積0.8015公頃,全部為耕地。
三、 擬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山東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批復》(魯政字 〔2020〕74號〕批復的牡丹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擬征收土地位于Ⅱ級區片,補償標準為106.5萬元/公頃。
擬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菏澤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魯自然資函〔2021〕194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四、 安置意見
經與孫樓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對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業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貨幣安置。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撥付孫樓村委會后,其具體分配方案由本村集體經濟組
織成員討論決定。
(二)社保安置。社會保障補貼資金按照22.5萬元/公頃的標準由牡丹區財政部門撥付至社會 保障資金專戶,共計18.0338萬元。由吳店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和程序指導孫樓村委會召開村民 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研究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并報牡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在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后,由牡丹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辦理參保事宜。
(三)就業安置。
經牡丹區人民政府同意,有關單位共同協調安排一定數量適合條件的村民到附近企業就業。
五、 辦理補償登記的安排
擬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應自本公告發布結束后5日內持相關權屬證明材料到孫樓村委會辦理補償登記并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和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以《土地所有權現狀調查確認表》
和《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確認表》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六、 其他事項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鄉鎮、村和村民小組及山東省征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同時予以發布。本公告公示期為30日,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13日止。
擬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對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議的,應在公示結束前向牡 丹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反饋;如認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在公示結束前向牡丹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特此公告。
一、怎么對抗非法征地?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此,如果遭遇非法征地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提起行政訴訟應該注意什么?
1、不能對抽象的行政行為提出起訴。
2、注意復議前置的情況
對某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法律規定必須要先向作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復議請求,不服復議決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些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可參看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3、注意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時效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四項:
(1)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是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注意被告主體的問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咨詢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