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云拆遷律師接手的眾多拆遷案中,有一部分案件是關于廠房因被認定為違建遭到強拆,而廠房主上訴維權卻被法院駁回起訴的。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廠房主又該如何維權?今天我們來聊一聊。
案件詳情
齊先生在村里建了一處廠房,用于生產經營。2019年,政府部門分別于6月20日、7月24日向他送達了廠房《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限期拆除履行催告書》,要求他在限期內拆除。齊先生未按要求拆除。7月30日,鎮政府對齊先生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告知齊先生,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拆除違法建筑物(構建物)的義務。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對他違法建設的建筑進行強制拆除。
看著接二連三下達的通知書,齊先生十分氣憤。他不能忍受自己辛苦籌建的廠房被強拆。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通知書。
可法院認為齊先生對被告鎮政府先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不服,已經提起了行政訴訟,其相關權益通過該訴訟即可得到保障,該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該案中鎮政府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不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對齊先生權益并不產生實際影響。故齊先生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已經立案的,應駁回起訴。遂,作出24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齊先生的起訴。
無奈之下,齊先生只好尋求法律幫助,于是找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請求京云拆遷律師出面為其維權。京云拆遷律師接受委托后,對案進行了前期的調查取證工作,同時又針對這一強拆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人民法院24號行政裁定,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庭審
庭審中,鎮政府辯稱,1、《強制拆除決定書》屬于督促上訴人自行改正違法行為的過程性行政行為,不屬于最終行政處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上訴人違法事實客觀存在,鎮政府為履行法定職責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合法有據。上訴人未取得土地、規劃相關批準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地進行違法建筑,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鎮政府為履行法定職責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具有合法性。綜上,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針對被告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首先,被上訴人鎮政府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已對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影響,且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與上訴人所受到的實際不利影響存在因果關系。上訴人的房屋系生產經營用房,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導致上訴人的生產經營被迫停止,而且有租戶選擇提前終止租期,以上系對上訴人實際的不利影響。被上訴人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中列明了上訴人系違法建設的事實,該決定系對上訴人的負面評價,符合行政行為的類型。
其次,在原審中,上訴人的生活用電和生產用電均已被掐斷,以上行為均系被上訴人采取違法逼遷的方式,且已經對上訴人產生了實質性的不利影響。原審法院縮小了“實質性影響的范疇”,認為不利影響僅僅包括房屋被實際破壞這一種情形,不僅不客觀,而且不合法,且違法逼遷行為已被行政強制法列明予以禁止,原審法院作為司法機關,理應就本案中,上訴人所遭受的實際不利影響進行查明,依法予以公證裁判。
綜上,原審裁定部分事實認定錯誤,且部分事實未查明,望二審法院予以查明并糾正。
京云拆遷律師牢牢抓住該案的關鍵問題。最后,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裁定:一、撤銷辛集市人民法院24號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辛集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