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轉讓國有股份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股價上漲而轉讓方不愿繼續出售的情況。此時轉讓方若不配合申報審批,是否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下面我們通過最高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A市財政局委托某交易所來出讓其持有的B銀行的國有股權,C公司等四家公司交納保證金后,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該合同中約定,甲、乙雙方應履行或協助履行向審批機關申報的義務,并盡最大努力,以獲得審批機關對本合同及其項下股權交易的批準。
后B銀行股價上漲,A市財政局便反悔不想再轉讓股權,于是以四家受讓方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為由拒絕辦理報批義務,并發函終止合同。后C公司訴至法院,法院一審認為,A市財政局單方終止股權轉讓,導致合同解除,該行為有悖誠實信用,因此應賠償C公的損失。
律師說法
首先,A市財政局沒有將雙方簽訂的合同報送相關部門批準,存在締約過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中關于股權轉讓的相關約定,雖然需要經過相關機關部門批準后才產生法律效力,但合同中關于報批義務的約定自合同成立后即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約履行報批義務,積極促成合同生效。
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此次轉讓應當依法上報有權審批機關審批。合同中雖沒有明確約定報批義務及協助報批義務具體是由哪一方來負擔,但根據約定,C公司的主要義務,是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等,主要是協助報批。因此,應認定本案合同報批義務由A市財政局來負擔。
但A市財政局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報批義務,也沒有按照相關部門要求補充報送相關材料,因此可以認定A市財政局存在締約過失。
其次,A市財政局不履行報批義務的抗辯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一方面,A市財政局關于C公司等四戶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導致其不具有受讓涉案股權資格的證據不足。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A市某委《關于終止B銀行國有股權受讓的函》,以C公司等四戶企業存在關聯交易為由終止涉案股權轉讓。但在C公司等企業提出異議后,A市某委又發函對C公司等四戶企業呈報資料進行審計,并按審計結果上報監管部門審定。
由于審計報告的作出時間早于A市財政局終止涉案股權轉讓的時間,審計結論也沒有明確否定C公司等企業不具有受讓資格,因此,A市財政局關于C公司不具有本案股權受讓資格的上訴理由,證據不足。
另一方面,A市財政局不報送審批材料并沒有合法的依據。在A市財政局已經與C公司簽訂涉案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認可C公司具有合同主體資格。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批準,是要由政府及金融監管部門來決定的,A市財政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并不能以其自身的判斷而違反合同約定,從而拒絕履行其報送審批的義務。
京云小結
對于金融企業國有股權的持有者來說,轉讓這部分股權是要經過相關部門批準的。若未經過審批,在實踐中一般認定為合同成立而未生效。但關于申報審批義務的約定仍然是有效的。若報批義務方沒有按約定報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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