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青浦法院發布一則離婚案例,結婚近20年后妻子起訴離婚,竟發現丈夫是億萬富翁,起訴離婚后才發現丈夫資產過億于紅(化名)與秦藍(化名)結婚近二十年,為了照顧孩子和丈夫,于紅成為了全職太太。因秦藍工作繁忙,兩人聚少離多。
二十年來,秦藍每月交給于紅生活費,負擔家庭各項開支。
然而,靜好的歲月敵不過柴米瑣碎,夫妻二人漸行漸遠。于紅不想再被已剩空殼的婚姻拖累,起訴離婚。
這些年秦藍從不讓于紅過問、插手家里的生意,對于家里的存款、房產、股票、證券及其他大額財產情況,于紅更是一無所知。令人萬萬沒想到的是,法院查詢發現秦藍多年來經商有道,名下房產眾多,資產過億。
秦藍得知于紅起訴要求離婚后,向法官明確表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愿意離婚。秦藍誠懇的態度,也讓于紅離婚的決心動搖了。
鑒于雙方當事人離婚意愿不一致,秦藍堅稱希望能夠挽回婚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于紅的離婚訴訟請求。
然而事情并沒有結束,半年后于紅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最終判決二人解除婚姻關系。訴訟中,于紅驚訝地發現丈夫將他名下的18套商鋪偷偷轉移給了
與其前妻所生的女兒秦小紫(化名)。
于紅遂將秦小紫和秦藍另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秦藍與秦小紫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無效。
秦藍態度堅決地認為,于紅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職太太,沒有工作,家中的財富都是自己經商打拼積攢下來的,于紅和這些錢沒有半點關系。雖給前妻之女18套商鋪,但留給和于紅所生孩子資產更多。
法官認為,于紅的收入并不影響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權。
秦藍在于紅提出離婚訴訟后,在未經于紅同意的情況下,將系爭房產擅自贈與秦小紫,侵害了作為妻子一方的于紅的權益;秦小紫作為秦藍的女兒,接受父親的贈與雖不悖倫理道德,但秦藍單獨無償贈與房產的行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權利,有違法理。
法院判決該贈與行為無效,判令秦小紫將十八套房產變更登記至秦藍名下。
有人認為,全職主婦可能只是沒有工資,但并不是沒有事干,她們面臨的是隨時隨地的家庭瑣事。
也有人勸女孩子不要當家庭主婦,還是要有自己的事業,有經濟獨立才能有把握生活的勇氣。
但也有人疑惑,“結婚二十年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是富豪?小說都不敢這么寫”。
不少人對法院的判決也有疑惑,為什么自己的房產給親生女兒都算是無效?
對于網友們的疑惑
我國法律其實早有規定
上海青浦法院法官表示
不少女性選擇回歸家庭,承擔更多的家庭義務,成為“全職太太”“全職媽媽”。在這種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卻因社會職業發展中斷、 家庭工作成果價值難以被金錢量化,面臨自我發展、家庭價值、職業路徑、社會認同等諸多困境。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其往往處于弱勢地位。
對于“全職太太”“全職媽媽”的權益保護,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需要社會各方的支持和改變。而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底線,充分肯定全職一方的勞動價值,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第一,我國現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婚后所得共同制關注婚姻家庭整體,推定夫妻雙方對家庭財富的貢獻是相等的,只是貢獻方式不同。基于此,《民法典》規定了離婚時請求補償的權利。需注意的是,如果在離婚時未提出補償,離婚后再次提出則無法得到支持。
第二,為避免提供物質基礎的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全職一方因對夫妻共同財產內容不清,財產范圍不明而處于被動困境;我國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7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根據此條法律,雙方均可向法院申請填報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切實保障全職一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贈與或低價出售共同財產,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應屬無效。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如發現有上述行為時,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