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女士和前夫離婚時,兩人協議約定8歲的女兒歸男方撫養,女方不承擔撫養費。過了三年之后,前夫反悔了,要求趙女士支付女兒撫養費。
趙女士不同意,沒想到前夫卻把趙女士訴到法院,說父母撫養孩子是法定義務,兩人之前的約定無效。趙女士覺得兩人離婚時已經達成約定,前夫是不守承諾。趙女士前夫的說法有道理嗎?趙女士需要支付女兒撫養費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凇珊律師表示:
離婚后即使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義務。對于撫養費的問題,雙方父母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和收入情況,協商一致簽訂協議。只要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簽訂之后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約定。
但是也有例外,我國民法典規定,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比如物價上漲、患病或者生活、教育狀況有重大變化等正當事由,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撫養費的合理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是雙方的情況較離婚時發生重大變化。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趙女士的前夫,無法證明存在上述情況,他便不能隨便否定離婚協議中的約定,訴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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