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代理,家住貴州省畢節市某村的楊先生拿到了他期待已久的勝訴判決。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最終確認被告鄉政府拆除原告楊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楊先生是貴州畢節人,世代在此居住。幾年前,楊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了一處房屋,用于家人自住。由于對建房審批程序不熟悉,他建房時沒有辦理相關證件,但房屋建設過程中以及建成后這么多年,沒有任何人告知他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
2019年7月18日,鄉政府工作人員以楊先生無證新建違法建筑為由,上門對他所建房屋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隨后,向他作出了9號《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并責令楊先生于3日內自行拆除其違法建筑。同日又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同樣責令他于3日內自行拆除其違法建筑。該公告還告知楊先生若不服公告之拆除決定,可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自己住了這么多年的房子,突然被要求自行拆除,楊先生想不通也舍不得拆除,并且他相信征收方真的會來自己的房子強拆。于是他便一拖再拖,準備跟鄉政府好好較量一番。孰料,鄉政府在楊先生毫無準備的情況下,直接組織人員將他的涉案房屋拆除。
面對自己居住的房屋被強制拆除,楊先生無奈之下,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于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團隊。在京云拆遷律師充分了解案情和現場考察后,為他精心設計了萬無一失的維權方略。隨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決確認鄉政府強制拆除楊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鄉政府辯稱,被告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資格,主體適格。被告認定原告涉案建筑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對原告的房屋拆除有法可依,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鄉政府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該公告告知當事人起訴期限三個月,告知期限錯誤,應為六個月。
其次,被告強制拆除原告簡易房屋的時間仍在原告的法定起訴期限內。被告強制拆除原告簡易房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的規定,程序違法。
最后,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被告鄉政府拆除原告楊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案件圓滿成功,楊先生心里的石頭終于落地了,露出了久違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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