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 · 在線答疑
對于大多數人來說,遇到征收的機會非常少,這也造成了大家在遇到征收的時候非常困惑,面對不堪其擾的征收方不知道如何應對。于是,京云拆遷律師團希望通過在線問答的方式幫助大家解答拆遷問題,幫助大家走出征收困境,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今天我們匯總了幾個近段時間來,常被咨詢的問題,下面我們就來看看。
“我的房子在安徽池州的市中心,現在拆遷方要拆我的房子,可給我安排的回遷樓房卻在郊區,我要求貨幣補償遭到拒絕,說只能回遷,請問拆市中心房補郊區房合法嗎?“
不合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所以,依法是完全可以要求以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的。
“征收方可以自行決定安置方式?”
有這么一個案例。被征收人李先生沒有于征收方就安置補償協議達成一致,后來征收方給李先生送達了《補償決定方案告知書》,告知李先生可以在在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中進行選擇,但李先生就因為未能達成協議,并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選擇。因此征收方就單方面決定按照貨幣補償的方式作出補償決定。雙方因此鬧上法庭,可法院審理后認為,征收方進行了告知,李先生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選擇,意味著放棄了自己的選擇權。征收方為了順利推進征收程序,對于補償方式應有一定的裁量權。
這個例子告訴我們,作為被征收方,雖然具有補償方式的選擇權,但也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能因此而“不作為”,最終導致自己的損失。
“我早年通過劃撥的方式取得了一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其中一部分建設了房屋,有一部分一直也沒有建設房屋,現在征收方有房子的有補償,沒有房子的就不給補償了。我不太滿意,我認為沒有房屋的土地也應該給他補償,那可以實現嗎?”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7453號《行政裁定書》進行了釋明,其認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是土地使用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僅以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就認定土地使用人無權獲得補償。
“我嫁去隔壁村以后,我的娘家拆遷了,但征收方卻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不給我補償,請問出嫁女就不能獲得拆遷補償了嗎?”
有沒有補償主要看戶口是否隨著出嫁一起遷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和土地征收中,有對人口的安置,如果出嫁女沒有遷出戶口的是可以獲得拆遷補償的。作為“嫁出去的女兒”,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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