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外嫁女”和“上門女婿”能不能分安置房,一直是人們熱議的話題,很多家庭因為不懂法律,往往因為此事鬧上法庭。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就代理過一起這樣的案件,外嫁女兒一家三口,將娘家的父母親告上法庭。
案情簡介
張女士和劉先生因為情投意合結為夫妻,婚后不久,育有一子劉某。因為張女士是北京人,又是獨生子女家庭,而劉先生是外地務工來的北京,婚后,張女士及丈夫和兒子在北京定居。
2019年,張女士的鎮上進行棚戶區改造,張女士的父親作為戶主,與征拆方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了安置補償房屋的面積及補償金額和補償對象,分別為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張女士的父母及張女士的爺爺。
隨著安置款陸續打進張女士父親的賬戶以及安置房的交付,張女士遲遲不見父親提起分割安置房及安置款的事兒。張女士也跟父親多次提及此事,但是父親認為張女士已經嫁出去了,并沒有實際跟他們居住在一起,且劉先生并非本村村民,不應當享受拆遷安置權益。
張女士跟父親多次溝通無果后,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律所指派馮文春律師、羅紅律師代理此案。
馮文春律師、羅紅律師與張女士等人進行深入溝通,仔細分析了行政機關發布的各項法律文件,并和當地村委會溝通以全面收集各項證據,最終發現,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為享受購買定向安置房人口,每人享受四十平方米優惠購房建筑面積,另外獨生子女家庭 享受20 平方米優惠購房面積以及 20 平方米困難補助優惠購房面積,并可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款及補助獎勵。
掌握到這一關鍵證據后馮文春律師、羅紅律師隨即代理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張女士父母分到的其中140 平方米的回遷房由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共同居住,另外判令張女士的父母向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支付拆遷安置補償款 161 767.5元。
訴訟過程中,張女士的父母辯稱:
認可140 平方米的回遷房面積是屬于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的,但是這 140 平方米的房屋是由張女士的父母實際出資80000元,這 80 000元應該還給張女士的父母。因為被拆遷人是戶主張女士的父親,拆遷之前張女士并未在宅院里居住,區位補償款和提前搬家獎勵與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無關,不同意給付,只有周轉費是按人頭算的,以前張女士的父母要給張女士,但是張女士沒有接受。
對此,京云律師指出: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案中,依據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張女士的父母及張女士的爺爺六人為享受購買定向安置房人口,每人享受四十平方米優惠購房建筑面積。鑒于現涉案回遷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雙方就房屋價值、折價款給付、居住使用等亦未協商一致,在此情況下,綜合考慮各方享有的回遷安置面積、每套房屋面積以及當事人實際居住情況,京云律師向法官提議,1-2-702 和 1-2-802的安置房屋歸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使用為宜,但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在占有房屋期間必然侵害張女士父母的權益,應給付張女士父母相應的房屋使用費。
法官采納了京云律師的建議,判決如下:
1-2-702 和 1-2-802的安置房屋歸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使用,關于房屋使用費的數額,法院參照房屋所在地區的租金情況及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享有的共計 140 平方米的回遷安置面積,酌情確定張女士及張女士的丈夫和兒子每月給付張女士父母房屋使用費 600 元。
關于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款,根據案涉拆遷補償與定向安置方案,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款系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補償,被拆遷的 涉案宅院戶籍地址在冊人員為張女士的父母及張女士和張女士的兒子,故張女士和兒子有享有權享受宅基地區位補償款,對于張女士父母應給付張女士和兒子的宅基地區位補償款的數額,法院結合拆遷政策以及各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為 159894 元,但張女士父母已支付 140平方米內的房款 80 000元應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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