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及農村集體、承包地、宅基地等條文匯總
2023-03-31 閱讀:362 京云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涉及農村集體、承包地、宅基地等條款匯總
在《民法典》第二章中,對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債務、組織法人等做出了規定:
①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個人的債務承擔問題
④明確了集體所有財產的分配原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在《民法典》第十一章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做出了詳細規定:
①明確了承包方的權益
④明確了承包地的征收、互換、轉讓、出租、抵押等法律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定。
在《民法典》第十二章中,對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做出了詳細規定:
①明確了建設用地的使用范圍
③明確了建設用地的征收、互換、轉讓、出租、抵押等法律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在《民法典》第十三章中,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做出了詳細規定:
①明確了宅基地的分配原則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