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結婚后,和公婆一起住在由公公使用的宅基地上的房子內,前些年的時候,這房子要被拆遷,公公與拆遷方簽了協議,認購了四套安置房。
之后,李女士和丈夫離婚了,李女士覺得當時按照拆遷政策,自己也在戶口上也有安置面積,也應該分一套安置房,但是前夫一家覺得,宅基地和地上房都是他們的,和李女士無關。那么,李女士享有拆遷利益嗎?可以分一套安置房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李女士在前夫離婚后,有權提起析產訴訟,將自己拆遷騰退中的財產份額分出來,但李女士享有多少拆遷利益,還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確定。
在本案中,雖然李女士不是宅基地使用權人,也不是地上房屋產權人,但是她做為被安置人以及拆遷補償范圍內的家庭成員,是享有一定拆遷利益的,比如搬家費、周轉補助費等,可以要求分割。至于她享有的安置面積指標,并不一定等同于她能直接取得安置房物權本身,最終法院也并沒有支持李女士分房,但如果購買安置房確實使用了李女士的安置指標面積,李女士可以請求前夫一家按照市價給予自己相應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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