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太古里商場大慈寺旁的戶外水池火了——視頻顯示,由于該水池修得很淺,四周警示標識不明顯,不仔細看,根本看不出來。結果,每天都有游客中招,踩進水池里,鞋襪皆濕。
而且有記者發現,早在2019年,媒體就報道過這件事。對此,記者聯系太古里客服人員,得到的答復是,“水池旁邊一直都有警示牌的,可能是拍攝的人沒有拍到而已。”
有網友表示,一個人誤踩可能是他沒注意,很多人都頻踩水坑,明顯是設計的問題了;還有網友表示如果有老人小孩或者不識字的人以及盲人朋友,因此跌傷滑倒的,負責人樹立個警示牌就能免責了嗎?
那么,對于商業區修建的這種景觀、水域,導致顧客鞋子襪子濕了,甚至致人滑倒跌傷的,究竟誰該擔責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像商場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而判斷管理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行業標準,應當根據危險源自身特點,盡到一個誠信善良的管理者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
王興華律師提到:像視頻中的景觀水域讓人難以一眼注意到,有視覺誤差和有一定的隱蔽性,而且所設置地區人流量較大,除了應該設立明顯的警示牌之外,也應當配備安全保護措施,或配置適當的人員進行提示和預防,否則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不能僅僅以設置了警示牌而免責。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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