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柳先生結婚后,王女士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一套公租房,婚后兩人一起住進了這套房子。2016年,王女士和柳先生離婚了,約定兩人離婚后,都有權住這套房子。2018年,王女士再婚,就從房子搬出去了。
前些日子,王女士想回房子取東西,但柳先生卻不給她開門,王女士一氣之下申請了退租。結果沒成想,柳先生卻把她告上了法庭,說根據離婚協議,柳先生有權住這套房子,那么,夫妻一方申請的公租房,離婚后另一方有權居住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一般情況下,夫妻二人在離婚時對于房子的居住權所作的約定都是有效的,雙方要按照約定履行。但是在本案中特殊點在于,王女士的房子是公租房,公租房屬于國有保障性住房,房子的所有權人是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而不是王女士個人,王女士對房子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而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所以王女士無權將房子的居住權轉讓和處置給自己的前夫柳先生,她和柳先生在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是無效的。現在王女士選擇自愿退還房屋,那她對于這套房子的居住權就已經消滅,柳先生的訴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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