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父母離婚后,王先生一直跟著父親生活。前些年,王先生的母親與董先生再婚了,兩人婚后還生了小董。
最近母親意外離世,沒有留下遺囑,在處理完母親后事之后,王先生想到母親名下的房子自己還可以繼承,可他去查詢之后才發現,原來自己的繼父董先生和他兒子小董背著自己偷偷去做了繼承權公證,在公證處說母親的繼承人只有他們兩個,隱瞞了自己的存在。
王先生很生氣,提交材料申請撤銷了公證書之后,他還想問問這種情況下,繼父和他兒子能喪失對母親的繼承權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王先生的心情可以理解,繼父和弟弟故意隱瞞另一個繼承人的存在,想要私分遺產,雖然這個行為很惡劣,但并不在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喪失的事由范圍內,因為喪失繼承權對于繼承人而言是絕對嚴厲的法律后果,不能任意做擴大解釋,王先生的繼父和弟弟對母親的遺產仍有繼承權。
但是,對于王先生的繼父和弟弟明知王先生為繼承人的情況下,故意向公證處做不真實陳述,有爭搶遺產的行為,這不僅違背了誠信原則,可能會導致遺產分配不公,而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對于故意隱匿、侵吞或者爭搶遺產的繼承人,法院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所以,王先生可以請求法院酌情減少繼父和弟弟應分的遺產份額。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者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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