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00年初,因為兒子要買房,吳奶奶和老伴用兩人的積蓄和存款幫襯了兒子很多,三人一直住在這棟老房子中其樂融融,后來,吳奶奶老伴過世,兒子因為結婚了就把老房子賣了,買了新房,吳奶奶雖然在這新房住著,可總和兒媳產生矛盾,兒子兒媳想讓她搬出去,時間長了,吳奶奶也煩了,也同意搬出去,經過他人調解,她和小兩口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他們幫自己租一套月租金在4千塊左右的房子由自己居住,但后來,因為小兩口找的房子不理想,吳奶奶不愿意搬,可她是萬萬沒想到,兒子兒媳還就真根據協議,把她告上法庭要她搬走,這可怎么辦呢?
律師回答
首先,雖然吳奶奶的兒子兒媳是房子的產權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吳奶奶沒有權利在房子中居住,具體來說,因為這新房是賣了老房買的,吳奶奶對新房的取得有財產貢獻,而且她兒子對自己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兒媳負有協助履行義務,贍養義務包含了住房保障義務,即應當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現在要吳奶奶搬出沒有依據。
其次,雖然吳奶奶和小兩口簽了調解協議,每月租金4,000元標準的房屋并不能絕對認定為條件低劣,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其法律后果不能改變法定的贍養義務基礎,實際履行也不能違背老年人意愿。因為吳奶奶年事已高,她晚年生活不僅依賴贍養人的經濟供養、住房保障要生活照料與精神慰藉,也就是說,即使雙方達成了以租房分居替代共同居住的協議,也并不導致吳奶奶喪失了對房子的居住保障請求權,而且在兒子兒媳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她可以選擇按照現有居住方式住著,兒子兒媳想讓她搬出去的訴求難以被法院支持。
法律參考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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