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朝陽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在2019年5月,梁先生為讓妻子和女兒取得北京戶口,與姜女士簽訂了《委托協議書》約定梁先生給姜女士費用35萬元,付款方式為辦理結婚手續及對《婚前財產協議》認可后一次性支付15萬元,其余費用在戶口遷入北京并且與對方離婚后付清。
協議簽訂后,姜女士為梁先生的妻子介紹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們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并辦理了結婚登記。由于戶口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辦成,梁先生起訴姜女士要求退還15萬元并支付利息。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梁先生與姜女士簽訂《委托協議書》應認定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還15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法院為什么這么判,想通過“假結婚”落戶的風險是什么?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否則行為無效,梁先生和姜女士簽訂《委托協議書》,目的是通過“假結婚”的方式為梁先生妻兒子女辦戶口,這不僅擾亂了國家戶籍的規范管理秩序,而且違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將婚姻作為個人謀取利益工具,容易造成家庭關系混亂,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最終法院認定《委托協議書》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王興華律師在這也提醒大家:“假結婚”不僅達不到落戶的目的,而且這種合同被認定無效后,自始至終都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不管是委托方還是介紹人,雙方都沒有保障。想要投機取巧鉆漏洞,不但要承擔時間成本、利息損失、不確定的人身風險、最終還可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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