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有一套房,和唐女士結婚生子后,夏先生就把自己婚前的房子賣了,用賣房款又買了一套新房,后來,倆人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對這套新房權屬產生爭議。
夏先生覺得,新房是他賣了自己婚前的房交的房款,房也寫在自己名下,新房就是自己的,但唐女士覺得新房是兩人婚內買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這房應該歸誰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海洋表示:
像這種婚后把婚前的房子賣了,雙方也沒有作特殊約定的,認定是否屬于共同財產要分情況討論。像本案中,新房登記在夏先生個人名下,而且是夏先生出售婚前房產后全款購買的,沒有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這就屬于夏先生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的轉化形式,并不改變產權性質,而且唐女士對新房也沒有進行過修繕、管理等,所以這房,一般法院就認定屬于夏先生的個人財產。
但如果說在買新房時,房子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說女方對房子也有貢獻,比如共同還貸,或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這房就很難被認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也有權分割。在這里也提醒大家,出現類似爭議,最好咨詢專業人士來分析利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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