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一位媽媽悄悄拿走女兒壓歲錢,女兒以為被偷。媽媽騙女兒說丟了就丟了,明年再補給她。沒想到媽媽出去拿快遞,女兒竟然報了警。最終,民警幫女兒找回了壓歲錢,那位媽媽也受到了批評教育。
很多網友表示,女兒的法律意識挺強的,也有網友覺得這位媽媽沒和孩子說就把壓歲錢拿走,不太妥當。
那么,家長能不能將孩子的壓歲錢據為己有?這位母親的行為算盜竊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父母將孩子的壓歲錢直接據為己有,嚴格意義上是不合法的,但是并不會構成犯罪。長輩給晚輩的壓歲錢屬于單方面的贈與行為,孩子作為被贈與人就擁有了壓歲錢的所有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財產是監護人的職責之一,也就是說,父母可以基于維護孩子利益的目的幫助孩子保管壓歲錢,但無權直接沒收、隨意處置孩子的壓歲錢,更不能單純拿這筆錢為自己消費,損害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如果給孩子造成了財產損失,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王興華律師表示:另外,雖然錢歸小朋友所有,但是不能隨意支配,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購買文具、玩具、食品等,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如果購買大件用品或者大額游戲充值、打賞等行為則需經過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認。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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