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和妻子在婚前相識后,沒過多久二人就確立了戀愛關系。之后,便走向婚姻的殿堂。結婚后的生活雖說平淡,但是過得還算幸福,在此期間,二人一直沒有孩子,就決定丁克。一場突如其來的事故,讓徐先生失去了妻子,還沒等徐先生從妻子死亡的陰影中走出來,卻因為一個變故,讓他再次陷入被動。
待到妻子的后事處理完,徐先生準備把與妻子共同買的房子出售。可是妻子的哥哥找上門來,說這套房屋自己也有份額,徐先生不能不經自己同意就賣房,賣房了也應該分給自己部分房款,徐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和妻子辛辛苦苦打拼買下的房,怎么就要分給大舅哥呢?
因為二人就分割房產份額的這件事一直都沒有談妥,導致妻子的哥哥一直從中作梗、打擾,使得這套房子一直都沒有出售成功,徐先生不堪其擾,多次商談未果,便將妻子的哥哥告上法庭。
妻子的哥哥稱,房子是妹妹與妹夫二人共同所有,自己的妹妹享有一半的份額,妹妹去世的突然,并沒有留下遺囑,所以妹妹的財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分配,自己的母親也就是徐先生的岳母享有25%的份額,但是由于父親多年之前就已經去世,母親自此大病又經歷妹妹的突然離世,不堪打擊,在妹妹離世幾天后就撒手人寰,自己理應繼承母親獲得的那份份額。
這個案例其中涉及到大家經常會忽略的一個法律知識——轉繼承。
轉繼承是一種遺產處理方式,并非一項新的權利。通俗來講,轉繼承就是繼承開始后,繼承人還沒有取得遺產就已去世,他應該繼承的遺產轉歸自己的繼承人繼承,實際上是兩個繼承連續發生,一并處理。
正如本案中,妻子去世,關于她遺產的繼承即開始,而在徐先生岳母去世之時,徐先生妻子的遺產尚未分割,這就符合了使用法定轉繼承的前提條件。妻子去世時便產生繼承法律關系,徐先生的岳母作為法定繼承人與徐先生同時享有這套房屋的所有權,現在徐先生的岳母又去世,此時又再次產生法定繼承關系,由大舅哥繼承屬于徐先生岳母生前個人的財產。大舅哥在繼承母親的遺產前理應對姐姐、妹妹、妹夫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劃分。
也就是說,房子是徐先生和妻子共同所有,妻子享有50%份額,由于妻子去世前沒有立遺囑,所以妻子享有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分配,作為妻子的母親,徐先生的岳母共繼承房子25%的份額,在房子沒有進行分割之前,岳母去世了,那么由岳母享有的25%份額轉由她的繼承人繼承,也就是妻子的哥哥繼承。
所以,妻子的哥哥享有房屋25%的份額,徐先生想要處分房屋,需要經過房屋共有人的同意,賣房子的錢也應當按比例分割給妻子的哥哥。
也在這里提醒大家,遺囑繼承是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如果擔心產生類似糾紛,可以提前擬定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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